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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核定扣除:好政策还需细打磨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334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已成为应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问题的一把利剑,在当前税制下,它的效果已经显现,不过在实施过程中,尚有些值得推敲的细节。

       近年来,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时有发生,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发展,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税制之痛”;另一方面,凭票定率扣除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得增值税征税与扣税链条衔接机制出现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就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操作空间。为解决这些问题,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2〕38号印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正面效果,一是缓解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

       二是减少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风险。农产品收购发票一直是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风险点。实施农产品核定抵扣制度后,税务机关将工作重心完全放在核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上。核定扣除办法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改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来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减少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风险。

       但是,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也有一些不利影响,一是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导致原材料成本增加。在以前凭证抵扣政策下,企业的收购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可抵扣税金是收购价格直接乘以税率,在新的核定扣除政策下,收购价格为含税价格,可抵扣税金减少,导致原材料成本增加,会对企业利润造成直接影响。

       二是统一核定扣除标准有失公允。在河北省实施的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中,规定了农产品核定扣除采用投入产出法,并实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而在实际中,首先由于企业间生产工艺的不同,造成各个企业投入产出比也不尽相同。其次,原材料的品质也决定了投入产出率,以棉花为例,不同年份,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气候出产的籽棉都可以影响到皮棉的产出率,如果部分企业实际农产品单耗高于核定值,将会有一部分进项税金永久性不能抵扣,这就加大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如果部分技术含量高的企业单耗低于核定值,企业则会降低税收负担。

       针对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出现的不利影响,笔者建议,一是对于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应根据各地行业差异进行分别核定。统一的扣除标准可能会对某一区域内的农产品加工行业造成很大的税收负担,各地应根据当地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水平以及原材料质量情况对各行业进行调研,初步制定核定标准,并报省局扣除标准核定小组进行核定,避免核定标准统一化。

       二是基层管理人员的管理重心转移,由原来的核查企业的农产品抵扣凭证转移到核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上,重点关注企业生产流通环节,依靠其他各种手段,对企业的电费、工人工资,包装物,货物流通环节进行跟踪核实,每个环节都要丝丝相扣。并重点关注本区域内所有同行业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价,了解市场变动,防止出现企业利用提高农产品单价多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作者单位:河北省故城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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