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何把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 解答:在实际操作中,予以进项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目录内,但是,有些固定资产虽然纳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中,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具体可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1—03”(即土地、房屋、构筑物)的固定资产; 二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分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也就是说,专用设备仅限于此行业的生产企业所用,其他企业不得抵扣; 三是分类代码“63”及“80”以后的固定资产,一般都与生产经营无关,若与生产经营无关,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案例1:某食品制造企业因购置建造污水处理初沉池、改造池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抵扣。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38号国务院令)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对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构筑物包括污水处理池(031103),应属于不得抵扣的范畴,故该企业购建的污水处理初沉池、改造池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2:某橡胶轮胎生产企业因生产需要购置的冷却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抵扣。 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虽然塔归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3构筑物大类,但对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第27大类炼油、化工、橡胶及塑料设备中,冷却塔(代码为271409)归属于冷热交换设备,是炼油、化工、橡胶及塑料生产企业的专用设备。该企业购置的冷却塔用于生产线和产品降温,故其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抵扣。 案例3:某公司购买了一批字画等古董,用来提升公司形象,其进项税额不可以申报抵扣。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可抵扣的固定资产仅限于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对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字画等古董归属于文物类(大类为86),故该公司购买的非经营性的字画等古董,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的关系,其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抵扣。 提 示—— 财办发[2011]10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取代原《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别》(GB/T14885-1994),并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网友在阅读本文时,请按最新标准对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