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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地税函[2013]28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个体税收“建账建证、预警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58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个体税收“建账建证、预警管理”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3]284号         2013.6.1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根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个体税收“建账建证、预警管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个体税收管理
    2012年底,全省(不含宁波)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已达到189万户,占全省税务登记总数的68%。可见,我省个体工商户量大面广,加强个体税收管理有利于夯实税源管理基础,有利于提升全民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同时,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也是地税部门在新形势下落实省政府“个转企”相关工作要求、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全省地税系统要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立足本职,切实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积极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创建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更好地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

    二、个体税收“建账建证、预警管理”的内涵
    本通知所指的建账建证是指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且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各级地税机关应督促其建立复式账,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正确核算盈亏,原则上不再采取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而采取查账征收的征收方式。
    预警管理是指对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同类、同级经营户的经营水平合理设置其营业额等预警值,并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当其出现申报营业额低于预警值等异常情况时,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派员进行实地核查,对其进行纳税辅导或纳税评估。经纳税评估有证据表明有逃避缴纳税款等嫌疑的,应作为稽查案源提交选案办进行综合选案。
    对于从定期定额转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建账建证时,其原有固定资产原始凭证缺失的,可以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净值,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对经营规模一般或者较小、没有能力建立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实施定期定额管理方式,采用“参数定税法”核定征收。

    三、分步推进个体税收“建账建证、预警管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分步推进个体税收“建账建证、预警管理”。近三年的目标为:
    到2013年底,对营业税纳税人月定额(或实际营业额)达2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实现“建账建证、预警管理”。
    到2015年底,对营业税纳税人月定额(或实际营业额)达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实现“建账建证、预警管理”。
    各地可以在完成省局确定目标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选择其他重点建账对象,加快推进个体税收“建账建证、预警管理”工作的进度。

    四、完善配套措施,不断规范个体税收管理
    (一)严格户籍管理
    在个体工商户新办税务登记环节,要详细审核《税务登记表》的信息,如发现经营地点、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等信息与已办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信息有重合的,应进行核查。防止个体工商户采取“一分为多”、“一户多证”的方式规避建账建证管理和营业税起征点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已列入非正常户的个体工商户,严格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3]7号)要求,加强跟踪核查。

    (二)重视宣传辅导
    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建账建证工作的培训和辅导,对达到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组织专题培训,答疑释惑,排除心理顾虑。要充分发挥税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职能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建账建证提供帮助。
    同时,要对已经完成建账建证的个体工商户加强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等方面知识的宣传,使其充分认识建账建证工作的现实意义,严格账册管理,健全财务制度。

    (三)加强发票管理
    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除特殊行业需要外,一律使用网络发票,并采取在线开具、实时上传开票信息的方式。因确有困难、无法实时开具网络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每月要通过《税友龙版》查询《双定户发票开票与定额比对情况表》等报表,对连续三个月超定额20%(含)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无论是否达起征点以上,必须按规定调整定额。
    对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依据核定营业额严格控制用票量。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可视纳税人具体情况实行“限量、限额”等管理方式,防止部分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转借、转让发票。“限量、限额”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四)规范定额核定
    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严格执行业户自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定额审批、通知送达、公布定额等核定程序,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群众参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定额执行期结束之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纳税申报工作。

    (五)强化监督检查
    在个体工商户中推行查帐征收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的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并加强监督检查。对达到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采用故意不建账、建假账等手段逃避缴纳国家税收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市地税局应将“建账建证、预警管理”成效计入《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表》,按时上报省局。

    相关文章: 建账建证

    · 浙地税函[2013]28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个体税收“建账建证、预警管理”的通知 201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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