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示范基地须至少达到以下6项服务功能要求:
(一)基本服务。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信息咨询。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四)政务代理。加强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五)投融资服务。与银行、担保、风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六)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每年300人次以上。
(七)技术支持。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年开展技术服务活动4次以上。
(八)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每年4次以上。
(九)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十)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会计、专利、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八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第四章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示范基地名单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实行滚动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通过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每年将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底将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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