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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饲料企业生产饲料免税须备案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387
     
    恒兴饲料公司是在2005年10月设立的中外合资的生产性企业,主要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主要产品是南美白对虾0号料、鲫鱼育成料和苗蟹1号料。恒兴饲料公司于2007年4月份结束筹建期并从事生产,到2007年10月,共实现销售收入6217.04万元,其中免税饲料销售收入5827.51万元,应税产品销售收入389.53万元,缴纳增值税40.37万元,免税收入占到总收入的93.73%.有力地推动了当地水产养殖业和饲料科技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企业对备案前的382.31万元的销售收入,按规定进行了纳税申报。企业取得有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后,并在5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备案。经备案的品种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在以后月度按规定进行了免税申报,对未备案的其他零星产品收入继续按规定征税。  政策解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14号)文件规定: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884号)文件规定,一、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意见》(苏国税发[2001]第316号)文件确认的有计量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为:国内贸易部粮食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无锡)[现为国家粮食局(无锡)粮油食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江苏省饲料监察所。  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第236号)文件规定,凡需检测的饲料产品,免税期限自取得省局指定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之日起计算;不需检测的饲料产品,免税期限自饲料生产企业取得该产品销售收入之日起计算。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5]第129号)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友情提示:  饲料生产企业应及时将饲料产品报送有资质部门进行检测,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办理免税手续。  税务机关及管理人员应及向企业(特别是新办企业)宣传有关饲料免税政策,让其掌握饲料免税办理流程,尽早进行资料检测和免税备案,以便能更好地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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