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税务筹划  
      KTV纳税筹划面临诸多风险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57
     
    因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高达20%,所以将娱乐业收入中包含的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业收入从娱乐业收入中分离出来,是常见的税收筹划思路。对于量贩式KTV,在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注意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混合销售的特点是,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向同一对象,既提供商品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劳务。娱乐公司(或者以娱乐业为主兼营商业的纳税人,下同)向娱乐场所的顾客销售商品,是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而不是兼营业务,娱乐公司混合销售业务中所含的商品销售收入,无论是否独立核算,都应当并入娱乐业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量贩式KTV要想把商业零售业务从娱乐业中分离出来,应当注意超市必须构成独立纳税人,即超市必须是独立法人或者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不能是娱乐公司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也不能是经营娱乐业为主的纳税人的兼营业务。  注意餐饮收入的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娱乐业税目征收范围。因此,娱乐场所提供的餐饮服务仍然属于娱乐业征税范围,不能按“服务业———饮食业”征税。因此,如果餐饮公司属于独立纳税人,那么餐饮公司收取的餐饮收入不属于娱乐业收入,应当独立征税。需要注意的是,餐饮公司未提供就餐场所销售食物的行为,属于兼营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而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KTV筹划面临诸多风险      第一,量贩式KTV不可盲目提高商业收入并减少娱乐业收入,如果造成娱乐业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娱乐业收入,并补征娱乐业营业税。  第二,目前对于量贩式KTV如何征税仍然存在争议。  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量贩式KTV超市征收营业税批复》(内地税字〔2004〕105 号规定)规定,“在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注:此处未明确超市是否构成独立纳税人),经营时间与KTV的营业时间相同,在KTV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同时,以向顾客销售饮料、烟酒、食品等为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的规定,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无论办理何种税务登记,均应暂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笔者认为,将商品销售收入从娱乐业收入中分离出来,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今后对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从娱乐场所取得的收入强制征收娱乐业营业税,并不是没有可能。  量贩式KTV的筹划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 号)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如果量贩式KTV由一家大型商业企业兼营,并且商业企业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那么KTV取得的混合销售收入(包括商业收入和娱乐业收入)都应当增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以娱乐业为主兼营商业(向娱乐场所以外的顾客销售商品)的纳税人,如果不分别核算商业收入和娱乐业收入,那么该纳税人的全部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相关文章:

    · 个人转让商业用房税费如何合理操作才能减少税费 2020-10-30
    · 厘清关联债资比例常见的概念误区 2020-10-30
    · 另一种视角看“反避税”、“壳公司”与“经济实质” 2020-10-30
    · 物业出租房产税与增值税纳税筹划及实务分析 2020-10-30
    · 盈余积累转增资(股)本后股权(票)原值如何确认 2020-10-30
    · 新增值税税率下,总投资额不变的“甲供工程”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临界点分析 2020-10-30
    ·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测算方式及案例 2020-10-30
    · 房地产利息支出的税收筹划 2020-10-30
    · 总分公司间划拨资产涉税问题 2020-10-30
    · 选择共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可以实现土增节税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