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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7号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推进海关AEO互认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358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推进海关AEO互认工作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7号                    2014-6-26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现将试验区内推进海关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工作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加坡关税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新加坡安全贸易伙伴计划〉互认的安排》,我国海关与新加坡海关互相给予来自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实施较低比例查验,予以快速通关;对需要进行查验的货物优先予以查验;在通关过程中给予优先处理待遇;如果国际贸易发生中断,尽力提供快速通关。
      试验区AA类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出口到新加坡的货物,在新加坡通关时可以享受新加坡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试验区AA类企业必须向新加坡进口企业提供自己的企业管理类别和在中国海关的10位注册编码,以便新加坡海关在通关过程中加以识别。
      新加坡AEO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出口到中国的货物,可享受我国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试验区企业申报从新加坡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必须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注统一的新加坡出口企业AEO编码,我国海关报关系统将自动识别该企业为AEO,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填注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 “<” “SG” “12位AEO企业编码” “>”。例如,新加坡AEO企业的编码为AEOSG123456789012,则填注:“AEO<SG123456789012>”。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大韩民国关税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与大韩民国进出口安全管理优秀认证企业制度的互认安排》,我国海关与韩国海关互相给予来自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进口货物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题;非常时期的优先处置。

      试验区AA类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出口到韩国的货物,在韩国通关时享受韩国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试验区AA类企业必须将自己的AEO认证编码(AEOCN 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通报给韩国进口商,以便韩国海关在通关过程中加以识别。
      韩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我国的货物,可以享受到我国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试验区企业向我国海关申报从韩国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由韩国海关认证的AEO编码,我国报关系统将自动识别该企业为AEO,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 “<”(英文半角) “KR” “7位认证企业编码” “>”(英文半角),例如,韩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的编码为KRAEO1234567,则填注:“AEO<KR1234567>”。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的互认安排》,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分阶段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通关便利措施。试点期间,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在皇岗、文锦渡、沙头角、深圳湾四个陆路口岸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进口货物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题;非常时期优先处置。
      试验区AA类企业经皇岗、文锦渡、沙头角、深圳湾4个陆路口岸直接出口到香港的货物,可以享受香港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试验区AA类企业向香港出口货物时,应将其AEO认证编码(AEOCN 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企业名称和地址(名称和地址必须与向海关注册登记的信息完全一致)通报给香港进口商,以便香港海关在通关过程中加以识别。
      香港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经皇岗、文锦渡、沙头角、深圳湾4个陆路口岸直接出口到内地的货物,可以享受到内地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试验区企业向内地海关申报从香港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由香港海关认证的AEO编码,内地海关报关系统将自动识别该企业为AEO,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 “<”(英文半角) “HK” “10位认证企业数字编码” “>”(英文半角),例如,香港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的编码为AEOHK1234567890,则填注:“AEO<HK1234567890>”。
      四、海关总署专门设立AEO事务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AEO互认企业通关中的疑难问题。试验区内企业在AEO互认通关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向试验区主管海关企业协调员提出,由企业协调员逐级提交AEO事务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
      五、今后,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海关签署AEO互认协议后,我关将优先将试验区内企业作为首批运作企业,及时享受AEO互认成果,适用相应通关便利措施。届时,我关将另行公告或通知。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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