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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09/9/14    来源:   阅读次数:632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土地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土地使用证尚未办结,项目已经开发,是否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据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按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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