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安瑞审计资讯  
      证监发[2015]51号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90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5]51号        2015-7-8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

    四、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

    五、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7月8日

    相关文章: 增持

    · 证监发[2015]51号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5-07-16
    · 深证上[2015]34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 2015-07-16
    · 上证发[2015]6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 2015-07-16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