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安装公司,主税种为营业税,2008年为某电厂安装了电厂生产流程线上的一个钢结构产品,就是用槽钢、角铁等材料焊接了一个铁罐,该铁罐比例大概占生产线总价值比例的几十分之一,但是这个铁罐所用的材料由安装公司提供,安装公司在建筑现场焊接而成,该安装公司此笔业务应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五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贵公司需要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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