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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出台首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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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0月6日电(记者何雨欣、李延霞)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国首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开始实施。办法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类似于减免税。办法适用于按照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办法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利息条款、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财产收益条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填报并提交《审批申请表》《身份信息报告表》等相关资料。 据了解,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谈签并执行税收协定以来,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一些程序性文件指导各地操作执行税收协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收协定执行工作,但总体上仍处于零散和不系统的状态,难以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数量大增趋势的要求,也不能满足税收管理精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存在税收协定执行工作失控的风险。 因此,税务总局在调查了解各地执行税收协定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出台了该办法。办法力求贯彻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视同减免税管理的总体思路,较多地参考和借鉴了国内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执行税收协定的特点作了适当改变。同时,办法采取了多条措施避免纳税人重复申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非居民企业纳税注意关键环节 非居民税收管理新办法重源泉扣缴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收入需按10%代扣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30号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际便函[2008]184号关于更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样的函 国税函[2008]650号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国税函[2008]8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国税函[2008]952号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955号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897号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 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解读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也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国税发[2009]11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总局令2009年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国税函[2009]50号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际便函[2009]103 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 国税函[2009]394号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京地税企[2009]13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 穗地税函[2009]272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国税函[2009]698号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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