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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部门细化差别化购房税收政策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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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财税[2010]13号《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首次购房享受契税优惠是上述两部门2008年出台的政策,根据当时下发的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如果不是首次购房的,契税税率则为3%,对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则暂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由于此前财税部门一直没有明确首次购房的概念,一些城市在执行这一政策的时候,往往将一方已有房产后再联名首次购房人买房的情况视作首次购房,放宽了这一政策的范围。 以广州为例,据广州市财政局契税征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类似的情况比较多,比如丈夫名下有一套房,但妻子、子女名下无房,后来丈夫又与妻子、子女联名买房,由于一直没有文件明确首次购房的范围,只要联名购房者中一方名下查不到购房记录的,都算是首次购房。 北京市地税局在这一契税优惠政策的执行上则严格得多。记者先后致电朝阳区和丰台区契税征收部门,上述两部门均认为,只要联名一方已有房产的,都不能算作首次购房者,因此也不能享受契税优惠。 不过,北京市一家中介机构的一位中介向记者表示,虽然北京地税局对契税优惠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把首次购房人的名字放在前面,还是有可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 有专家指出,财税部门此次对首次购房进行明确,也与“国11条”对二套房的界定收紧有关。“国11条”明确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纳入二套房界定范围中,原来以“户(家庭)”的界定标准主要是指“夫妻”,并没有将“未成年子女”纳入其中。 财税[2001]161号 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 财税[2003]184号 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 契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企业改组改制契税优惠政策解析 财税[2004]126号 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国税函[2006]844号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 国税函[2007]606号 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8]175号 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438号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解读国税函[2008]438号文 无效产权转移不征契税 国税函[2008]514号 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 国税函[2008]662号 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发[2009]89号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 财税[2009]12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9]154号 进一步做好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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