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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牢记“36个月”减少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576
     

    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发现,有些纳税人出于种种原因,或放弃税收优惠和税款抵扣权,或出现违反税法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给自身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而上述行为大多与“36个月”有关。因此,减少涉税风险,请牢记“36个月”数字。

    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
    放弃免税之销售货物或劳务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放弃免税之提供应税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放弃免税之出口货物劳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骗取退税:停止享受优惠36个月以上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

    如果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自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简易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提供应税服务
    政策依据:
    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销售货物或劳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供应非临床用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销售生物制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操作提示
    1.无论是放弃免税权、出口退税权,或是选择简易办法计税的,一定要事先提交书面声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销售免税货物的,一般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如果放弃了免税权,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于按简易办法计税的,目前除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计税中销售货物或劳务的6种情况外,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和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优惠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减轻特定一般纳税人负担
    为了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除适用5%征收率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外,其他适用6%和4%增值税征收率的,统一调整为3%,并从7月1日起执行。政策调整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绝大部分税负下降。此次增值税征收率的调整,是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的重要政策举措,有利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积极意义。

    据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特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时,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经过几次调整已经统一为3%,而适用于简易计税办法的增值税特定一般纳税人6%、5%、4%、3%等四档征收率并存。

    该负责人解释,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应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根据销售额和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但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如生产销售小水电、沙土石料、自来水、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旧货等等,由于行业特点,可抵扣的进项额很少,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税负过高,为有效降低其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该负责人表示,纳税人因产品不同或者类型差异而适用不同征收率,导致税制复杂,增加了纳税遵从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为规范税制,公平税负,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按照2014年6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除中外合作开采油气外,自来水、小型水利发电等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6%、4%、3%增值税征收率合并为一档,统一按现行简易计税办法,执行3%的征收率,持续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具体规定是: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利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征收率由6%降为3%;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征收率由4%降为3%;旧货以及特定固定资产,由按4%征收率减半征税改为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等试点服务的,保持3%征收率不变。

    该负责人表示,在我国经济增长面临下行压力的情况下,统一和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是国务院综合施策,精准发力,实施“微剌激”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体现了结构性减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将有效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强经济运行活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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