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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国税发[1997]99号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5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川国税发[1997]99号   发文日期:1997-04-22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规范纳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做好“三个服务”。省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的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就是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趣模、财务管理水平、纳税信誉程度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等综合情况上的差异,将其划分为不同类别(原则上不超过三类),实施不同的管理手段,达到强化管理的目的。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的试点工作。试点面的大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原则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划为B类一般纳税人。     1.财会制度健全规范;     2.能够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3.上一年度内未发生任何偷、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符合以上1.2条条件又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划为A类一般纳税人。  1.年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标准以上(民族地区可适当放宽标准);  2.连续两个年度内未发生任何偷、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除A、B二类一般纳税人以外的一般纳税人。  三、纳税申报事项的处理原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税机关确定的类别,可分别按以下基本要求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  (一)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专用发票使用表、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  (二)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按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专用发票使用表、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  2.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复印件;  (三)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按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  2.按规定报送全部附按表格和资料;  四、其他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处理原则  各级国税机关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类别,对有苯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税收检查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可按以下要求实施差别管理。  (一)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根据经营需要向国税机关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尽量减少对A类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检查。  3.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加速抵扣审批予以优先办理。  (二)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量供应;  2.各级国税机关应对其进行税收检查;  (三)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量应进行严格限制;  2.作为每年税收检查重点;  3.原则上不加速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五、分类管理的审批  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应报经地、市、州国税局(省直分局)批准,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应报县级国税局批准。各级国税机关应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分别制定具体的申报、管理和稽核检查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类别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升级。如在此期间内需降级的,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降级应报经地、市、州国税局(省直分局)批准,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降级应报县级国税局批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类别进行调整时,只能逐级调升;对需降级的,可直接降至相应的级别。  六、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是一项涉及面广、操作性强的工作,各地应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和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平稳推进。试点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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