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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一赠一”的处理和开票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68
     
    那么为什么税务总局一直不明说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一致呢,由此我们发现同样的业务仅仅因为开票的不同对税收的影响也不同,在实务中开票真的很重要,虽然开票是纳税的表象,但是处理不好这个问题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在前面的博文中我说了我对买一赠一处理的观点,这里我总结下实务中对买一赠一情况下开发票的几种情况,并浅谈下每种处理的缺点、优点!在税法中谈到买一赠一,对所得税的处理一般都是收对款金额按照主品和从品的公允价值进行分配,对增值税一般认为视同销售。举例:销售西装一件 1170元,赠送一件衬衣117元。看到这个例题,如果让我们算西装和衬衣应确认的收入,那么我们都知道是这样算的西装应确认收入=1000/(100+1000)*1000=909.09衬衣应确认收入=100/(100+1000)*1000=90.91税法上面就是这样说的。但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开票不恰当的话就不能算出这样的结果。我列举给几种情况给大家看下:第一种开票情况:只反映西装的价格不反映,赠品或者是仅仅在发票备注栏填写赠送衬衣一件。1、西装 1000 170  1170第二种开票情况:放映西装和衬衣的价格,然后一次性的开具折扣金额---折扣金额=衬衣的金额1、西装 1000  170  11702、衬衣  100   17   1173、西装折扣 -100 -17 -117第三种开票情况:反映西装和衬衣的价格,同时分别按照西装和衬衣的公允价格分摊折扣金额1、西装 1000  170  11702、衬衣  100   17   1173、西装折扣 -90.91  -15.45  -106.364、衬衣折扣 -9.09   -1.55    -10.64第四种开票情况:把西装和衬衣大包成一种商品,然后进行销售1、西装+衬衣 1100  187  12872、折  扣    -100   -17 -117 以上的四种情况,我们都可以计算出西装和衬衣的收入,并写出分录,下面我们来看下每种情况的处理:第一种情况:很多企业这样开票的时候,都是这样处理。D:应收帐款 1170C:主营业务收入-西装909.09主营业务收入-西装90.91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170 但是这样处理的风险特别大:因为你在发票上面仅仅是全额反映了西装的价格仅仅注明了赠品衬衣,这样的话会让税务局认为你的衬衣是无偿送给客户,而不是作为西装价格的折扣,税务局会对衬衣视同销售—要求你补交衬衣部分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和应该代扣代缴的个税。-------风险巨大第二种情况:这种处理风险是没有大,但是就不能按照税收法规上对买一赠一的收入计算方法去计算西装和衬衣的价格了。-----实质是把赠品作为对主品的折扣。D:应收账款 1170 C: 主营业务收入-西装900    主营业务收入-衬衣100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170 第三种情况:这种方法的处理我认为是最符合税收法规对买一赠一的处理。实质也是把赠品作为对主品的折扣。D:应收账款 1170C: 主营业务收入-西装909.09   主营业务收入-衬衣90.91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170此处的处理完全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对买一赠一的处理。 第四种情况:这种情况改变了买一赠一的处理,从开票来看不像是买一赠一,而是在销售一种全新的商品---实质是捆绑销售。D:应收账款 1170  C: 主营业务收入-西装+衬衣1000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170   通过上述四种开票方式。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我们在实务中想按照税收法规上的方法去确认买一赠一情况下主品和赠品的收入的话,就要采用第三种开票方法,同时我们发现按照第三种方法去处理,此时的增值税是不要视同销售的,企业的所得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那么为什么税务总局一直不明说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一致呢,由此我们发现同样的业务仅仅因为开票的不同对税收的影响也不同,在实务中开票真的很重要,虽然开票是纳税的表象,但是处理不好这个问题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 下面我们再来看下,最近公布的财税[2011]50号文中提到的内容——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在这里我也发表下我的看法,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必须按照第三种方法去开票,如果不按照第三种方法去开票,就会出现额外的税收负担--赠品仍然会被当作无偿赠送。大家可以参照我前文的描述去验证下,国家税务总局在这里提出的折扣和折让正好验证了我前文对买一赠一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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