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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有关基金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总结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73
     
    1、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 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2、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按照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储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4、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基金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的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回复征收所得税税以前,暂不征收 所得税。6、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基金分配取得债券差价收入,应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封闭式基金代扣代缴。7、个人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取得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回复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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