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位于开发区的外资企业,自建宿舍楼2栋及生产用房,并且建筑相互独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属于该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我公司的宿舍楼已免征房产税。但2008年受经济危机的影响,产量下滑,人员减少,现有一栋宿舍楼暂没人居住,请问是否可继续免征房产税?是否需履行相关的免税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房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单位自有住房,“住房”的认定标准为房屋产权证证载的房屋设计用途为“住宅”。二是,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给单位职工,包括免费提供职工使用。因此,你单位闲置未用的宿舍楼,不符合减免税条件,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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