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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拥有的住宅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2/10/29    来源:   阅读次数:733
     

      问:我公司是建筑企业,由于债务重组得到几套住宅,公司拥有的住宅能否免缴土地使用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确定征免。但是,企业因债务重组已取得个人居住房产,属于企业所有,若不符合其他相关免征土地使用税规定的,应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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