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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之前开具的发票如何红冲?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657
     

        李小姐是A企业的一名会计,该企业专门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原来按“营业税—服务业”缴税,自2012年11月开始转变为缴纳增值税的业户。近日,企业的一个客户发现以前由A企业开具的发票有误,单位名称少了一个字,并提出要A企业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给其入账。

        李小姐感到迷惑:由于该发票是2012年2月份开具的营业税发票,企业在当年11月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时候已将所有的地税发票进行了缴销,现领购和开具的均是增值税的发票,不知道如何处理,希望能得到相应指引。带着疑惑,她打通了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咨询员为李小姐解释道: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听了咨询员的解答,李小姐终于明白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所开具发票如何进行处理了。她按照指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的申请,及时解决了客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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