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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否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769
     
    问:我公司做2007~2009年纳税自查时,发现2007~2008年归集的研发费用中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应归集为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请问这两项费用属于加计扣除的费用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全文废止]第一条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007年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根据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2008年及2009年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则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  不论是在原税法还是在新税法下,企业发生的工资性支出与社会保险(含住房公积金)支出均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类支出。财税[2006]88号与国税发[2008]116号中可以加计扣除的支出项目中,均不包括社会保险(含住房公积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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