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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亏”与“盘盈”不能冲减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64
     
    某县烟草公司2006年曾对下属各仓库库存的商品,进行了盘点清查,对盘盈和盘亏的包装物和烟叶,由于财务人员在涉税问题上处理不当,留下了隐患。今年,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该公司盘亏包装物和烟叶,少转出增值税进项税88510.80元,要求该单位补缴税款88510.80元,并给予1倍的罚款。  2007年9月,税务机关在对该烟草公司的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两笔异常的会计凭证:  第一笔会计分录,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10450.64元,贷:包装物———公司(各站)210450.64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5776.61元。经进一步核对有关资料,真实情况是:实际盘亏“新袋片”544837.39元,实际盘盈铁丝、钢带、雨布和绳索是334386.75元。至于账面上记载的包装物盘亏金额210450.64元,是以实际盘亏的金额减去实际盘盈的金额后的余额。  第二笔会计分录,借:库存商品———烟叶36959.11元,贷:待处理财产损溢36959.11元。税务人员对记账凭证后所附报表上的14笔业务,逐一进行认真的核查,结果发现:该公司下属的9个卷烟站,实际盘盈“外贸烟”和“原烟”共计248871.40元;另外,该公司下属的5个卷烟站,实际盘亏“机烤烟”是211912.29元。至于账面上记载的烟叶盘盈金额36959.11元,是以实际盘盈的金额减去实际盘亏的金额后的余额。  原来该公司下属有14个仓库,所有仓库都是租赁乡镇街道的民用一般建筑,因此容易引起货物的非正常损失。这次公司对仓库库存货物的盘点清查,有的货物盘盈了,而有的货物却盘亏了。对此财务人员认为,各仓库都是公司的下属部门,应该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对盘盈和盘亏的结果,应该相互冲减后,其余额才是这次盘存的最终结果。  实际,该公司盘盈的货物与盘亏的货物,不是同一种类的货物。因此,不应该依据相互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应该转出的进项税。而应该对盘盈的货物与盘亏的货物,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并对实际盘亏的货物,全额计算应该转出的进项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公司由于对货物管理不善,造成货物发生损失,应该属于非正常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是同一种货物,仅仅是由于企业管理不到位,造成一个仓库的某种货物增多,而另一个仓库的同一品种货物减少,这种货物的减少,就不是真正的损失,对这种货物的盘存金额,可以在两个仓库之间相互冲减,以其盘亏余额计算应该转出的进项税。如果公司盘盈的货物和盘亏的货物不是同一种货物,那么盘亏的货物就是实际损失,应该以盘亏的全额计算转出的进项税。如果以盘盈和盘亏相抵后的净盘亏数作为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基数,就会造成少转出进项税、进而少缴纳增值税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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