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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财税[2011]3号 江苏省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29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11]3号                    2011-1-28 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除以上对安置残疾人比例和人数的要求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享受免税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政策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对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免税款全部追缴入库并处以罚款外,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按照《通知》规定,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政策解读—— 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及新旧政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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