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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57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2013-6-2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请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分别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二、下列优惠政策项目,应当于申报免税销售额或享受优惠政策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附件1,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2份办理备案手续,并附报有关资料。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残疾人证书及复印件1份。
      2.残疾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1份。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1份。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及复印件1份。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复印件1份,且许可证上注明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及复印件1份。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非营利性质证明及复印件1份。

      (十)随军家属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及复印件1份。

      2.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证明及复印件1份。

      (十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及复印件1份。

      (十二)管道运输服务。

      (十三)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其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1份。

      (十四)增值税差额征税(原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

      三、下列优惠政策项目,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确认表》(附件2,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1份办理审批手续,并附报有关资料。
      (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及复印件1份。

      (二)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性企业。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及复印件1份。

      (三)失业人员就业。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1份。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的有关管理问题,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3号)执行。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备案或审批手续。

      六、2012年9月1日前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改征增值税税种登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未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手续的,自2012年12月1日起,不能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2012年9月1日(含)后,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改征增值税税种登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未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手续的,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附件:
         1.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
         2.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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