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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转包装物押金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810
     
    问:我是生产桶装纯净水企业,给客户送桶装水时要一次性收取桶押金,至到客户不饮用水时,才退还押金,问:收取的桶押金超过一年以上,是否要转入收入,若转收入,待客户退桶时如何操作,在具体业务处理时很烦琐,可否针对该周转使用桶押金在税务机关备案,超期(一年以上)不做收入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因此,贵公司收取的桶押金超过一年以上,需要确认收入。待客户退桶时,贵公司需要收回确认收入时开具的发票,同时开具相同金额的红字发票,冲减收回当月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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