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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业“营改增”的特殊之处及风险应对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335
     

      关于电信业营改增的方案,终于在五一放假前,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开始在电信业进行营改增。电信业营改增与其他行业的营改增相比,既基本一致,又有其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本文将分析以下问题:

      一、电信业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电信业营改增的内容,在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方面,遵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一般性规定。值得关注的地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实施时间
      自2014年6月1日开始。6月1日以后的电信业服务收入才开始缴纳增值税,但是6月15日之前,申报5月份的税收时,仍要缴纳营业税。

      (二)计税方式
      计税方式的特殊规定是,在2015年底之前,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选择简易征收。也就是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征收率是3%。

      (三)税率
      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语音通话服务、出租或出售宽带、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卫星电视信号落地接转服务。

      (四)免税和不征税
      免税和不征税,尽管都不用纳税,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免税是指在征税范围之内,但是免除纳税义务,不征税是指不在征税范围。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
      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向境外提供服务,相当于服务出口,营改增服务,除国际运输和向境外提供研发和设计服务外,向境外提供的其他营改增服务,都适用免税政策。与免税服务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也不退税,只能计入成本。

      积分兑换赠送的电信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的原因在于,积分的前提是消费者的消费,积分兑换实际是一种促销方式。以积分换赠送的服务,实际不是免费的,不征收增值税,就避免了重复征税。那么,与提供不征收增值税的电信服务有关的进项税,能不能抵扣?财税〔2013〕106号文件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中,没有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因此,应该可以抵扣。


      (五)扣减销售额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都有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提供服务的情况,对此,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电信业营改增的特殊之处及对其他行业的启示
      电信业的营改增与其他行业的营改增相比,有其特殊的地方,对其他行业的营改增,有些启发。
      (一)电信业营改增的特殊之处
      电信业营改增有以下两个特殊之处:
      1、一个税目分步改革
      营业税条例的税目,电信和邮电是在一起的,一个税目:邮电通信业。但是邮电业自2014年1月1日改革,其改革措施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规定了,而电信业推迟到6月1日,一个税目分步改革,这是第一次。

      2、一个行业两个税率
      将电信服务分成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这种做法前所未有。

      (二)电信业营改增对其他行业的启示
      改革方案的制定过程应该是有关各方充分沟通的过程,也可以说是利益博弈的过程,如果沟通充分,方法得当,有助于更大程度地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如果沟通不充分,合理的利益可能也难以争取。在营改增的过程中,正反两方面的例子都有,电信业营改增方案,对其他尚未实施营改增的行业而言,可以说是一个值得学习的经验。应细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认真分析不同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尤其是承担的不同功能,争取适用更低的税率,争取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李克强总理在最近一期的《求是》杂志发表《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其他尚未营改增的行业,应抓紧时间与有关部门沟通自己行业的营改增方案。

      三、电信服务接收方如何应对电信业营改增
      电信业基本由几大巨头垄断,多数纳税人是电信服务的接收方。作为电信服务接收方的广大纳税人,如何应对电信业营改增?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营业税发票还是增值税发票
      发票对纳税人事关重大,不但涉及增值税的抵扣问题,也涉及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如果发票被税局认定是与实际交易不符,即使增值税抵扣没有问题,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可能出现问题。

      所以,如果支付的服务费,是因为在营改增之前接受电信服务,应要求提供方开具营业税发票,不然,可能会被税局以与实际交易不符为由,拒绝税前扣除,即使增值税抵扣11%,所得税也要多缴25%,还是不合算。

      如果支付的服务费,是在营改增之后接受电信服务,应要求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然,一方面无法抵扣进项税,另一方面,所得税税前扣除,可能也成问题。

      (二)什么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同的电信服务适用不同的税率,纳税人在支付相关费用时,最好分清费用的性质,要求电信服务提供方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切忌将应开具11%税率的发票,开成6%的税率。

      (三)进项税如何处理
      作为电信服务接收方,如果能让服务提供方,在原服务费的基础上,从原服务费中倒挤出进项税,如原支付106元,让提供方开具价款100元,税款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相当于降低了服务费,降低了成本。当然,如果另外支付6%或11%的进项税,只要可以抵扣,也没有增加自己的成本,如果不能抵扣,则增加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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