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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12
     
    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年第11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  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下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下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下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下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  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下称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或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具有从事法律、金融、会计、社会保障或者其他履行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决策能力;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    企业年金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应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法人受托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人应履行下列职责: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履行方式;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按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的;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的;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账户管理人  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账户管理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账户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定期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及时将核对结果提交受托人;计算企业年金待遇;向企业和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账户管理数据等信息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按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  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托管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托管人应履行下列职责: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计划、不同企业年金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侵占、挪用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资管理人  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报告: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大幅度波动的;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公平对待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侵占、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诺、变相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受益人或者相关管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投资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每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应由一个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经备案的符合第四十八条投资比例规定的单只养老金产品,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不受上述10%规定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投资管理人应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收益分配及费用  账户管理人应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管理,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按日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受托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照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保留账户和退休人员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由受益人自行承担,从受益人个人账户中扣除。  托管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投资管理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合同终止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  当合同终止时,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低于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人应当用风险准备金弥补该时点的当期委托投资资产亏损,直至该投资组合风险准备金弥补完毕;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没有发生投资亏损或者风险准备金弥补后有剩余的,风险准备金划归投资管理人所有。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应当存放于投资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人所管理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以不再提取。托管人不得对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收取费用。  风险准备金由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产品。风险准备金产生的投资收益,应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  计划管理和信息披露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指受托人将单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指同一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法人受托机构设立集合计划,应制定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为每个集合计划确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各一名,投资管理人至少三名;并分别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集合计划受托人应当将制定的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以及该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说明书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一个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只能建立一个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或者参加一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委托人加入集合计划满3年后,方可根据受托管理合同规定选择退出集合计划。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变更: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变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要内容变更;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前款规定情形时,受托人应将相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重新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应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清算组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由受托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受益人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注销该企业年金计划。  受益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新工作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工作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新工作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可以在原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终止时,受益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原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企业年金计划连续运作满三个会计年度时;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受托人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50日内向委托人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受托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在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账户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年度报告。托管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季度报告;并应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季度报告;并应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年度报告。  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同时抄报受托人: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董事长、总经理、直接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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