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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1/12    来源:   阅读次数:83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2014-10-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和《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免税销售额
    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季度销售额6万元至9万元的,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发票开具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在一个季度内累计开票金额(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超过9万元的,应在超过9万元的当次,一并就累计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季度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免税代开)。

      三、纳税申报

    (一)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
    1.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同)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5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报。
    (2)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6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报。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及核定销售额均不超过9万元的,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双定户纳税人)》第4栏“本期应纳税额”扣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预缴税额后的值,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双定户纳税人)》第6栏“减免税额”。

      (二)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栏“本期免税额”填报。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一)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8栏“预缴税额”填报。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及核定销售额均不超过9万元的,代开发票预缴税款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第7栏“预缴税额”填报。

      (四)应纳税额减征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其抵减、抵免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表式见附件)予以反映。无抵减、抵免情况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四、免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有关规定,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和提供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无论是否超过9万元,其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均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免税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五、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三条第三款、《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及附件《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及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doc文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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