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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市地税政[2007]58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1093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项目的通知

    绍市地税政[2007]58号                     2007-12-3

    市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相关税收处室: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批复》(绍政函〔2007〕34号)精神,现将我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划分、适用税额及缴纳期限调整如下:
      一、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
      市区(越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应税土地等级确定划分为三级,各等级具体征收范围、标准为:

      (一)市区大环河以外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4元;

      (二)市区环城河以外、大环河以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8元;

      (三)市区环城河以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12元。

      二、纳税期限
      (一)除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外,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按季缴纳。各季度应缴税款应分别在当季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缴纳。

      (二)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为便于征管和计算,采用按项目计算,按月缴纳的形式。其应缴税款以上月底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在当月10日前缴纳。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上月底止该项目已售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年单位税额/12。

      (三)上述纳税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安排及落实
      各税务分局接通知后应及时对所属纳税单位的上述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在2007年底前将有关数据录入TF2006。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对其他有关事项积极布置落实,切实加强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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