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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支付境外设计费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99
     
    问:我公司为台资贸易型企业,同台湾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委托台湾公司为我公司提供设计劳务,由台湾公司派人到境内完成。台湾公司在大陆未设办事机构。请问我公司在支付对方设计费时,是否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支付的设计费为70万元人民币,如何计算应代扣的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非居民企业未派员来中国境内提供设计服务,该项技术服务属境外劳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中国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非居民企业派员来中国境内提供设计服务,即使其未设立实体性机构、场所,实质也应把派员提供服务的场所作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由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支付服务费的境内居民企业从其支付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相关规定办理。  具体计算方法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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