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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递延纳税之年金新政(个人篇)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702
     

         学生张先生给我打电话很兴奋地说:汪老师,我们公司的补充养老金可以不必缴税了。我听了很诧异,按照国税总局12月份新出台的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新政策,单位为员工缴纳的年金在划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税,等到个人领取时再缴税,怎么会变成企业年金不缴税了呢?学生理解有误!
      
      12月,
    国税总局新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新政策,总结下来有以下几点内容:单位为员工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的年金在划入个人账户的时候暂不缴税,员工工资里承担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金个人缴纳部分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比例缴纳的年金需要合并在员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年金托管机构将年金基金进行投资运营产生的收益在计入员工个人的账户时也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老政策中年金在缴存环节就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全面调整,将纳税义务往后递延了十几甚至几十年。
      
      张先生月薪25000元,就职的公司为员工建立了年金计划,按照规定公司为员工缴纳年金的基数不能超过当地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公司为张先生每个月缴纳2300元的年金,张先生自己缴纳1200元。该地区月职工平均工资为4700元。按照新政策的规定,在年金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于张先生的月薪远远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公司为其缴纳的年金中超过4700元基数3倍的年金:3500-(2300 1200)/25000×4700×3=1526元,不能税前扣除,需要与张先生的当月工资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
      
      那么新政策中年金在什么时候缴税呢?到张先生退休时,个人年金账户中除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年金,还有年金托管机构将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收益,二者合并后如果张先生按月领取,则全额按照工资薪金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按季或者按年领取时,将领取金额除以相应的月份数,分摊到每个月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与之前的年金政策有了极大的区别。之前的年金政策,在年金计入个人账户的时候就要单独按照一个月的时候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如果几个月合并缴纳年金,则合并金额不允许分摊到相应的月份,这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极大地受到企业操作方式的影响。而新政策允许个人按照季度或者年度领取的年金分摊到相应的月份来缴纳个人所得税,更符合业务实质,也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

     
      张先生的同事A因为移民而需要一次性领取年金,另一个同事C因故去世后遗属领取其年金,这种情况下,新政策允许将这笔一次性领取的年金分摊到12个月后按照工资薪金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其他原因需要一次性领取年金的,都只能将这笔年金视作一个月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不允许将其折算成12个月的收入。
      
      作为个人需要了解的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自己承担的年金,只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即年金计算基数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入个人账户的年金,暂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比例的部分需和该员工当月工资合并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收益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也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退休时,个人账户中,在新政前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年金是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的,这部分年金在领取时是免税的。而新政后,计入个人账户的年金,需要根据领取的具体情况和方式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先生退休后,每个月领取7000元,其中4500元是基本养老金构成的退休工资,1000元是新政前已经缴纳的年金构成的收入,800元是新政后暂免征税构成的收入,500元是单位和个人超过比例为其缴纳的年金(已经扣缴过个人所得税),200元是年金基金投资运用产生的收益(汇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于是张先生的退休工资分成两大块,4500 1000 500=6000元是免税或已经完税的所得,800 200=1000元需作为单独一个月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税率应缴纳1000×3%=30元的个人所得税。
      
      突然发现征税越来越复杂,也越来越难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在考公务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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