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2〕24号 【发文日期】2002.02.04 【税种】增值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全文有效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