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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出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64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行为,使审批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辽宁省国税局于近期印发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辽国税发[2010]64号,下称办法)。  办法明确,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具体分为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企业实际发生上述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为: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资产损失,均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办法提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申请时限为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企业对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集中一次申请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的,需要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企业应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报送正式的申请文件,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资料。按资产损失金额的大小,依据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纳税人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办法最后提到,总分机构及汇总企业资产损失的审核审批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符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分机构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的各项资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其审批权限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在我省的分支机构涉及的资产损失审批权限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执行。须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资产损失,应当由上述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提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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