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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开14种房地产税费“面纱”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47
     
    日前,在国务院转批发改委的《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而上海地方版楼市新政中,房地税被视为调控房价的“杀手锏”。  物业税空转、房产税扩征等概念都是房地产税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其中,除物业税是新税种以外,其他的房产税等称谓都是已有税种。就目前而言,房地产税制改革,主要是合并、减少已有开发和交易的税种,同时增加保有环节税种。现在出现的众多概念,仅仅是称谓不同。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认为,最终用什么样的名称还没有确定,但由统一的税种来归并相关税费的思路不会发生改变。  现有房地产税收“五花八门”  当前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税费纷繁复杂,直接相关的税种多达14种,目前实际征收的有12种,而收取的费用更是五花八门。少的地方几十种,多的城市上百种,涉及规划、建设、环保、园林绿化等多个政府部门。  据税务专家介绍,14个房地产业相关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建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00年开始暂停征收,面向外企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于2009年1月1日起废除,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  在这14个税种中,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  对于“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张斌认为,最终用什么样的名称还没有确定,但由统一的税种来归并相关税费的思路不会发生改变。  但是张斌指出,将房地产相关的所有税种合而为一,不太现实,可能还是要区分不同环节征税,比如土地占用环节、房地产开发环节、房产交易环节、房产保有环节等。同样涉及土地的,例如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可以考虑归并,但其中有的采用比例税率,有的采用定额税率,有的采用累进税率,最终怎么整合还要取决于决策层的标准和思路。  保有税面临制度瓶颈  讨论近7年的物业税是新税种,开征需要经过全国人大通过。同时,物业税作为西方的“舶来品”,其制度基础存在很大差异。  国外,对房地产持有人征收物业税,主要基于土地产权私有制。而国内城市商品房建设用地属于国有,因此,如何征收物业税一直处于“研究阶段”。  在已有的房地产税收中,与物业税最相近的无疑是房产税。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目前,这一税种主要针对经营性用房的收入部分征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于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则征收房产税。税基为房屋账面余值或经营性收益。  香港物业税启示  香港的不动产保有环节,不仅有物业税,还有差饷。差饷又称房地捐,是政府对拥有土地及楼宇的业主征收的直接税。与物业税相比,两者都是对土地、房屋等物业征税,但物业税的课税范围仅限于用于出租经营并获得租金收益的物业,而差饷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所有土地房屋,包括自用和非自用的都征税。  香港物业税收政策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基本原则。所谓“宽税基”是指除了对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不动产实行免税外,其余的均要征税。“少税种”,即设置的有关房地产的税收种类相对较少,在香港,与房地产相关的主要税收也就是物业税和差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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