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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地税发[2008]154号 关于加强“甲供材”建筑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789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甲供材”建筑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文号:通地税发[2008]154号   发文时间:2008-09-12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就“甲供材”建筑项目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甲供材”建筑项目的定义  本通知所指的“甲供材”建筑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即甲方提供物资材料,以下简称为“甲供材”)给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方),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工程作业,并向工程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项的建筑项目。  二、“甲供材”建筑项目的税收管理  (一)“甲供材”建筑项目实行项目登记管理制度。工程承接方应在承接工程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持工程合同副本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承接项目的登记手续。  (二)“甲供材”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合同,即时做好对“甲供材”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的登记备案。  三、“甲供材”建筑项目税收的征收与结算  (一)“甲供材”建筑项目税收的征收。对“甲供材”建筑项目,工程承接方日常纳税申报(开票)时,暂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营业额,并按规定计算征收相应税款。工程应税营业额=工程款÷(1-材料预估率)×100%应纳营业税额=工程应税营业额×税率  (二)“甲供材”工程材料预估率暂定为:      多层建筑     25%      高层建筑     40%      其他工程     20%   材料预估率将适时作调整。  (三)“甲供材”建筑项目税收的结算。  1、工程承接方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及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甲供材”明细表,申请建筑工程项目税收结算,多退少补。  2、对工程承接方承接的多个建筑项目中,既有“甲供材”建筑项目,又有“双包”工程项目,应当分别计算各项目的计税营业额。  四、“甲供材”建筑项目的发票管理  (一)工程承接方承接“甲供材”建筑项目,在向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含预收工程款)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出具建筑业专用发票。  (二)对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直接采购的“甲供材”,或者委托工程承接方采购“甲供材”,工程承接方不垫付采购资金、材料发票交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会计处理的,工程承接方出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中大、小写金额栏数据不得包含“甲供材”的金额。  (三)加强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发票管理。  1、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购买建筑材料和支付(预付)工程款时应正确索取工程材料发票和建筑业专用发票。未按发票管理规定索取发票的,依法承担责任。  2、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辖区内工程建设方取得的工程发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3、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应当协助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五、本通知从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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