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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残联就业[2012]156号关于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办理201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1023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办理201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告 

    穗残联就业[2012]156号                      2012-3-7

    各用人单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和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制度。现将2012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标准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穗单位,均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相应的保障金。
      在有关部门未正式公布年审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之前,2012年征收2011年度的保障金,暂按2008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5365元的80%(即:36292元)计征,待新数据公布后再行调整。

      二、年审管理
      (一)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市级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广州市残联办理。
      (二)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区、县级市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统一由广州市残联组织实施,由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服务点办理。
      (三)广州地区的中央驻粤、省属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在荔湾区西湾路85号荔新大厦2楼市残联年审服务点办理。

      三、年审办理
      详见附件《2012年广州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指南》

      四、保障金缴纳
      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于残联办理年审之日起的15日后、45日内,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款,或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

      请你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到广州市残联或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服务点办理2011年度的年审。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经管残联将依据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的在册人数,核计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并移交地税部门代理。

      附件:2012年广州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指南

      注:请你单位于2012年6月30日前办理年审。

      广州市残联年审地址:荔湾区西湾路85号荔新大厦2楼(地铁5号线西村站D出入口旁,内设停车场)。
      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点地址、电话请登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查询。
      咨询电话:8650518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12366一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网址:http://www.jyzx.gz.cn(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
      http://www.gzds.gov.cn(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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