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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喜与忧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1002
     

       建筑业“营改增”渐行渐近,企业对此有喜有忧。喜在“营改增”将消除增值税、营业税并存引起的重复征税问题。忧在抵扣不足,纳税方式和核算方式调整等会增加企业成本。

       建筑业“营改增”酝酿已久,渐行渐近。对此,建筑企业有喜也有忧。

       一喜消除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引起的重复征税问题,减轻建筑企业税负。在营业税制下,建筑业全额计征营业税。建筑企业在购买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产生对建筑材料和机器设备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建筑业承担了大量其他行业转嫁过来的税收,企业负担加重。“营改增”有利于消除建筑企业服务之间、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双重征税,依据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特性,将一部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减轻建筑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其转型升级。

       二喜统筹协调货物销售和劳务输出领域的税收负担,解决建筑企业内部税负不公问题。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虽然安装、装饰、修缮劳务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性质相似,但前者属于营业税应税范畴,而后者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二者遵循不同的税法规定计算税额,导致税负差距悬殊。首先,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税收政策导致税负不公。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业的经营活动从过去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转变为现在的既有劳务输出,也涉及货物销售。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自产货物可以抵扣而货物销售却不行,同属销售行为而税负不同。其次,不同建筑业劳务的税收政策导致税负不公。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范围很难按照营业税税法的规定加以界定,容易造成建筑企业通过人为操作达到逃税目的。通过“营改增”,可以统筹协调建筑企业货物和劳务领域的税收负担,减少税负不公。

       三喜规范建材市场供应,促进建筑行业、产业整合。由于中间抵扣链条的断裂,所购原材料的增值税额无法得到有效抵扣,建筑企业为节约成本,往往会选择价低的材料供应商,容易造成“劣材驱逐良材”的局面,建材的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就会充分考虑是否能够获得有效的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大型材料供应商就不再会处于价格劣势,建材质量将得到有效的保障。买卖双方将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链条和抵扣链条,可以促进上下游企业的整合、同步发展。

       四喜促进建筑企业的转型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局面将不再存在,由此所带来的服务生产内部化的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企业可以重新制定发展战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和做大做强上。同时,改革后,由于固定资产及设备的购买都能获得有效抵扣,企业可以通过加大对高科技设备的投入、提高企业的科技含量来完成企业由劳动密集型行业向资本密集型行业的转变,达到转型升级的目的。此外,现行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相比出口营业税免征政策力度较大,增值税在进出口方面优惠政策更多,对出口商品一般适用零税率,这更有利于建筑企业“走出去”,实现产业发展国际化,提升国际竞争力。

       在喜的同时,建筑企业对“营改增”还有一些担忧。

       一忧抵扣不足税负增加。首先,“营改增”以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钢材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受利益驱使,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即甲方提供建设工程所需的材料与设备的现象将会增加,建筑企业将因为无法获取“甲供材料”发票而造成抵扣不足。其次,对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简易征收增加建筑企业税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将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简易计征率由原来的6%合并调整为3%简易计征率,这意味着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混凝土行业减少的税收负担实际上转嫁给了建筑企业。最后,由于建筑业机械设备租赁现象普遍,而动产租赁业由于没有多少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往往放弃一般纳税人而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缴纳3%增值税,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随之减少,税负增加。

       二忧老项目税负增加。无论在哪个时点上实施“营改增”,建筑企业都会存在一批老项目,这些老项目可分为已竣工已结算、已竣工未结算、未竣工未结算三种情形。“营改增”后,新项目可通过增加工程预算的方式化解矛盾,但老项目会存在抵扣问题。一是进项税无法抵扣。建筑企业收取工程款时需向甲方开具发票,按11%的税率承担税款,但“营改增”前已完工的部分没有进项税可抵扣。二是存量资产无法抵扣。建筑企业生产用存量资产,如固定资产、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等,其净值或摊余价值在“营改增”后转化为施工产值,产生了销项税,但此时进项税却无法抵扣,造成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匹配。三是BT(建设—转让)工程利息收入的计征问题。原来BT工程项目业务中的利息收入是并入工程结算款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的,改征增值税以后将按11%的税率计征,明显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忧纳税方式和核算方式的调整增加企业负担。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税制差异,将使企业面临纳税方式和核算方式的重大调整,也会增加企业负担。一是纳税地点变化将增加异地承接工程难度。由于营业税是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是回机构所在地缴纳,直接关乎地方财力,企业担心地方政府会限制外地企业承接本地工程。二是财务核算方式变化将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建筑企业一般都是异地施工,改征增值税后,财务人员收集、审核、传输抵扣票据的业务量将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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