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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地税就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01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为了做好今年的税款征收工作,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个人住房房产税应该到哪里去缴纳?  答: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税务机关将开设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纳税绿色通道,专窗受理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并取得《通用缴款书》。  2.问:除了上述窗口,还可以到哪里去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答:为了缓解有可能出现的缴税高峰,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在12月份还将提供其他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渠道。  第一个是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纳税专窗,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税。  第二个是银行。纳税人也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第三个是付费通网站。纳税人还可以登录付费通网站(www.962233.com)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3.问: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需要携带什么资料?如果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遗失,会不会影响缴税?  答:纳税人到税务专窗和银行缴纳时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遗失不影响缴税,如果纳税人需要,也可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重新打印。  4.问:没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能不能办理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答:没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可以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另外,也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税,但除了应携带与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免认定时相同的产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之外,还应提供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供税务机关核对。  其他缴税渠道只受理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缴税。  5.问: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点的服务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答:除了区县房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之外,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2月份双休日也照常服务。银行网点的服务时间与其日常办理个人业务的时间相同,具体可咨询有关银行。付费通网站受理2011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税业务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  6.问:在银行或付费通网站缴税如何取得完税凭证?  答:在银行或付费通网站缴税后,纳税人首先会取得一份证明银行或付费通网站已收妥税款的凭证,请纳税人妥善保存;此后的10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将向纳税人邮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纳税人已缴纳当年度税款的正式凭证。  7.问: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后,涉税信息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如果涉税信息发生变化,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办理变更认定手续,从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如果纳税人在缴税时发现系统显示的纳税信息有误,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进行更正。  其他征收点不受理信息变更或更正业务。  8.问:过了今年12月31日还能不能缴纳今年的个人住房房产税?会不会加收滞纳金?  答:凡是逾期纳税的,应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其他征收点不再受理。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9.问:经税务机关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如何处理?  答: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市试点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未纳税信息纳入联合征信体系。  10.问:在银行或者付费通往站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后,如果没有收到完税凭证怎么办?  答:如果没有收到完税凭证,纳税人可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银行或网站的收款凭证前往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补打完税凭证。没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银行或网站的收款凭证以及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  11.问:能否委托他人缴纳税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委托他人缴税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  12.问: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问题如何咨询?  答:纳税人如需咨询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有关问题,可以致电021-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上海税务网(网址:www.tax.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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