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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广告费不是税务“垃圾篓”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63
     
    近日,红酒龙头企业张裕A发布的公告显示,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该公司在财务、商标、关联交易、公司治理、提前给大股东分红五个方面进行整改。其中,财务方面,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2009年度公司已发生未付款广告费9847.06万元,另有375万元未使用广告费结转至2010年使用,导致公司2009年度多计提广告费375万元。       笔者认为,广告费是按“实际发生数”而非“提取数”在税前扣除,这点非常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从广告的制定主体、播放渠道、相应票据依据等多方面予以判断。笔者认为,立法时设定广告费税前扣除的三个明确的条件,就是担心企业将预提广告费作为避税工具。但最近媒体披露的一些事件,让笔者感到,部分企业仍然存在滥用广告费税前扣除的嫌疑。   一件是在前些天轰动一时的中国乳业丑闻中,蒙牛乳业儿童奶负责人安勇以及博思智奇公关公司总经理杨再飞涉嫌通过网络攻击损害伊利商誉。据媒体披露,蒙牛这项营销方案定名为“7?31”计划,项目的花费金额是25万元,实际这只是冰山一角,加上之前其在媒体广告方面的投入以及给公关公司支付的佣金,费用至少在百万元以上。另一件是国美董事会控制权纷争。据知情人士透露,以陈晓为代表的国美电器董事会一方,仅花在媒体以及维护公共关系上的费用就超过了2000万元。澳大利亚籍的华裔女商人马萍则对媒体称,“以黄光裕为代表的大股东一方为获得投票胜利,答应为其支付2600万美元的相关费用”。   笔者认为,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上述公司发生的这些“特定用途的”费用是否在税前作为广告费进行了扣除?笔者不得而知。   笔者想说的是,广告费就是广告费,不是“铲事”费,更不是“公关”费。若企业认为只要发票是广告公司开出的,就可以税前扣除,那就错了。广告费不是税务“垃圾篓”,任何项目都可以往里装。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广告的发布有严格的一套程序。同时,作为广告的发布方在支出此项费用后进行税前扣除,税务部门将对广告费支出的“日常性、必要性和数额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条件,就不能扣除。如果涉嫌偷税,还将进行处罚。   随着互联网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税务机关法制化、信息化建设的加强,"点子大王"进行税收筹划的时代已经过去,作为过去企业税收筹划重要内容的费用类项目,如广告费中核算的真实内容,将会被税务机关用"事实与证据的结合,日常性、必要性和数额的合理性"进行重点检查。"鬼点子"式的"滥用"税前扣除项目,将会被予以查处,高额的税收成本将使这种税收筹划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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