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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86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地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以下简称无纸化申报)。
    2015年5月1日起,苏州(含苏州工业园区、常熟)、无锡、常州、南通、泰州地区先行试点;2015年6月1日起,江苏其他地区全部纳入试点。

      二、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只需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供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纸质申报表、纸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出口企业无纸化申报后,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证证明等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时,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收入凭证、载货(或载客)舱单、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纸质凭证,改由出口企业根据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的提示如实提供《特殊业务类型电子信息申报表》(见附件)的电子数据。

      三、出口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如实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根据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的提示,如实提供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电子数据。

      四、出口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接收并自行打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出口退(免)税相关电子文书。如有需要,也可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文书。

      五、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纸质资料和备案单证,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实施综合调查、税务检查时,出口企业有义务如实提供纸质资料、备案单证及证明材料。

      六、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如实申报、装订、保管纸质资料和备案单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罚。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特殊业务类型电子信息申报表》下载:xls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29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一、主要背景、目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公告,决定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进行的。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促进外贸稳中提质”、“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要求,切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要举措,是主动作为、改革创新、提升服务水平、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具体行动。

      二、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以下简称无纸化申报)的企业范围,试点地区、试点时间。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出口企业无纸化申报的路径是网上办税服务厅,同时告知出口企业提供的电子数据必须经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纸质资料留存备查。

      三、公告第三条是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五条对出口企业
    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提出的要求,要求出口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电子数据。

      四、公告第四条是告知出口企业办理单证证明等文书时,如需要盖章的纸质文书,可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

      五、公告第五、六条是告知出口企业有保管、如实提供纸质资料、备案单证及证明材料的义务,以及未按规定如实申报、装订、保管纸质资料和备案单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罚。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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