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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942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2014.7.17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发票领取、开具、缴销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现对加强我省地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领取
    (一)领取条件
    1.经税务机关依法核实税务登记信息真实性后,纳税人方可领取发票。

    2.纳税人续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以下简称机打无奖发票)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以下简称机打有奖发票,以上两种发票统称机打发票),当前机打发票结存须低于上次领票当日可领取机打发票最大数量的25%。

    3.纳税人将截至上月末已开具未验旧缴销的红冲、作废机打发票的全部联次进行验旧缴销后,方可续领机打发票。

    4.其他情形:
    (1)被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不得领取发票。
    (2)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限量供应、停止供应发票。

    (二)领取数量
    机打发票按照以下标准领取:
    领取时间


    注:1.“日均用票量”=上次领取发票日到本次领取日之间开具(上
    传)机打发票的份数/上次领取发票日到本次领取日之间的天数。
    2.“单次最大领取数量”指纳税人单次可领取机打发票的最大数
    量,以五十份为单位,不足五十份按五十份计算。

    (三)领取种类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适用于娱乐、餐饮及旅店业,无此业务经营范围的纳税人不得领取该种发票。
    2.领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可同时领用10元面额(含)以下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不得领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有奖发票》(以上两种发票统称定额发票)。
    3.税务机关将根据我省地税发票管理实际情况,逐步压缩定额发票面额,不断规范定额发票的领取范围和对象。

    二、发票开具与接受
    (一)机打发票必须使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手写无效。
    (二)单位和个人取得机打发票时,应及时查验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发票作废和红冲
    纳税人因开具错误、业务取消等原因需要作废机打发票的,应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进行以下操作:
    (一)当月开具的,进行“作废”操作。
    (二)非当月开具的,进行“红冲”操作。
    (三)需重新开具的,应在原发票“作废”或“红冲”后,重新开具信息正确的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重开事宜。

    四、发票缴销
    (一)定额发票不再实行验旧缴销。
    (二)机打发票初次领取之日起180天内,实行验旧缴销;满180天后,不再实行验旧缴销(“作废”、“红冲”发票及本条第(三)款情形除外)。
    (三)有涉税违法违章处罚记录的纳税人,自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180天内,期间开具的所有机打发票实行验旧缴销。
    (四)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发票月报
    (一)个体经营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其当月领取的定额发票及开具(上传)的机打发票计入该月发票使用情况。
    (二)领用定额发票的单位纳税人,需在每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报告上月定额发票使用情况(机打发票无需报送)。
    (三)领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需在每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报告冠名发票使用情况。

    六、本公告适用于依法领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本公告内容自2014年7月2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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