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注销税务登记并非都要清算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814
     
    很多人认为,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都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这一观点实际上是不正确的。下面,就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来分析一下,什么情况下企业税务登记注销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注销税务登记有关规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的规定,以下3种情况应进行税务登记的注销: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哪些情况须清算所得税  对于境外企业境内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的规定,其只需要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结清在华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应缴纳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  对于在前文第1、2种情况下,注销税务登记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财税[2009]60号文件第二条进行了明确:  下列企业应进行所得税清算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其中,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的。  2.企业破产。企业资不抵债,按《破产法》进行清算的。  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的。  而对于企业重组中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主要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  2.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不清算所得税的两种情形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而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一般是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除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其他仅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点在中国境内转移的,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3.企业发生的除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外,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也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比如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就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4.其他企业重组中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按财税[2009]59号文件处理。 

    相关文章: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扣数、会计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2024-11-05
    ·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研究 2024-11-05
    · 购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报销、如何入账? 2024-11-05
    · 个人借用企业名义开展业务,合法挂靠或违法虚开的边界何在? 2024-10-28
    ·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风险应对实务要点 2024-10-28
    · 设备、器具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折旧方法不当,税务处理跟着出错 2024-10-28
    · 案解企业“走出去”涉税问题 2024-08-21
    · 新《公司法》视角下发起人出资连带责任实务问答 2024-08-21
    · 仅有“低值高报”不必然等于骗税,实案解析骗取出口退税核心要件 2024-08-21
    · 投资的房产再转让,增值税到底如何交纳? 2024-04-2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