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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解读:“营改增”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的分类与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1033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对零税率应税服务以及应税服务(统称为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进行了细化,明确纳税人申请跨境服务免税采用备案制度,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一、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的分类
      (一)在境外从事应税服务适用免税的范围
     纳税人在境外从事以下五类应税服务的,适用免税政策。一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是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三是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四是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五是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并且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二)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的范围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以下几类应税服务,属于免税的范围。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但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免税的范围
     纳税人不满足零税率许可条件和按简易计税方法的,按免税政策办理。一是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水路国际运输服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且不包括“国际运输”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的陆路国际运输服务;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航空国际运输服务。二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陆路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水路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水路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航空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三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国际运输服务;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但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二、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申报要求
       纳税人申请跨境服务免税采取备案制,办理时应《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三、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不予免税的规定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或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的,以及未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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