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5各区县文化委员会、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和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转发给你们,并印发《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文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产18号)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3.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