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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明确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减免政策
     发布时间:2012/2/3    来源:   阅读次数:1135
     

      财政部日前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明确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相关的契税政策,对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十类相关企业改制重组行为的契税征收作不同规定。

    对于公司改制问题,通知规定了五类免征契税类型,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前提下,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此外,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所占股份超过50%的,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新公司承受的原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也都免征契税。

      对于公司股权的转让及公司的合并和分立,通知规定股权转让中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则不征收契税。而若投资主体相同,则公司合并中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以及公司分立中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的土地和房屋权属,亦免征契税。

      而对于企业出售和破产,通知为补偿企业安置员工损失,规定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企业破产中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也免征契税,而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并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也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在企业债权转股权和资产划转方面,通知则规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的也免征契税。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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