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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发改西部[2011]854号:多项税收优惠鼓励农民创业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49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个部门下发《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854号)明确,要加快实施农民创业促进工程,建设一批农民创业基地和创业园,以创业带动就业,并在“扶持政策”中强调“农民创业享受与其他创业者相同税收优惠政策”。   开办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这里所说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股权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即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这里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规定,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对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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