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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次亮相明确纳税人为直接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843
     
      8月2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次与公众见面。记者注意到,草案分5章,包括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共27条。

      草案规定,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税额下限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据统计,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2015年征收排污费173亿元,缴费户数28万户。其中,废气排污费143.33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82.85%;污水排污费12.05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6.97%;噪声排污费17.26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9.98%;固体废物排污费0.41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0.2%。

      然而,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组织研究环境保护费改税及其立法问题,启动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2013年3月,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之后,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座谈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不断研究修改税法草案。

      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草案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纳税人为直接排污的生产经营者

      为与现行的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污染和噪声等四类。

      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处理费用的,由于其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机动车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记者注意到,草案还规定了5项免税情形。

      草案规定,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

      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此外,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考虑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

      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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