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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份办税日历:三个重要政策要关注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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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很多政策上的重大变化点引起了纳税人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对于新条例中关于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的重大调整问题、非金融机构及个人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征收问题以及个人无偿赠予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究竟如何缴纳营业税,是否能享受减免税的待遇一直是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在今年国庆前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终于下发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对上述五项内容的重要问题给予了明确。同时,文件规定在实施以前,已征、多征税款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完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退(免)税政策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出台,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的请求时,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文件,规定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其生产活动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范围,但由于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属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的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其余热发电产品直接供给所属公司使用,不计入企业收入,因此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业务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税征收 月份 申报期 入库期 税种 备注 9月 1-16日 1-16日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至16日 1-16日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地税征收 9月 1-9日 1-9日 按月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至9日 1-10日 1-10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1-16日 1-16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 建设费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至16日 1-16日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1-30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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