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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872元×50%=19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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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五级:3872元×18个月=696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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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七级:3872元×12个月=46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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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九级:3872元×6个月=23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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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3872元×6个月=23232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额度
    配偶:每月增发94元,最低发放标准1030元
    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发70元,最低发放标准772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3872元×6个月=23232元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3872元×9个月=34848元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3872元×12个月=46464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3872元×2个月=7744元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3872元×1个月=3872元
    防暑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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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夜班津贴
    3872÷21.75×5%
    3872÷21.75×10%
    2010年1月1日前已参保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一档缴费:3872元×20%=774.4元
    二档缴费:3872元×16%=619.5元
      津人社局发[2013]14号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845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14号              2013年4月2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2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3年度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464元,月平均工资为3872元。
    二、2013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872元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1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72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3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备 注:
    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范围为2012年底以前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2.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项  目              标    准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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