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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用耕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585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何为新征用耕地,笔者理解无非就是还未产生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已征用耕地。那么又如何把握新征用耕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纳税义务时间呢?有人说,只要用地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土地就是耕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应该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和可行?我们必须厘清以下问题。

        什么是耕地,耕地的范围有哪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根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2001〕255号)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规定,耕地是农用地中的一部分,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直接用于种植,也就是栽种植物;二是栽种的植物是农作物。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因此,笔者认为所谓耕地是就土地的特定用途而言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定用途为农用地的一部分,并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来判断。

       如何理解土地征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什么是土地征用,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有什么区别?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什么是确认征用耕地的法律文书?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88〕第015号)第十二条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因此,以“只要用地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土地就是耕地”为依据来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时间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按以下方法和步骤来确定新征用耕地的纳税时间: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确定土地征用的时间以及所征用土地是否耕地。其次,如果征用的土地是耕地则按照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征用日起满1年时起;如果征用的土地为非耕地,则按照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或合同签订时间的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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