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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地税发[2005]12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124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2005年11月3日制定,根据2011年4月14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公告》黔地税公告〔2011〕第2号修改)黔地税发[2005]123号                 2005.11.3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税收政策问题(一)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二)个人购买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证书立的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书立的时间有异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三)对符合上述条件减免营业税的商品住房,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必须同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方能办理。二、关于营业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宅的具体标准(一)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二)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m2(含144 m2)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三、关于部门间协调管理及信息共享问题(一)各级地税、财政、房地产管理和规划部门要通力合作,建立与房地产规划、建设、销售、交易相关的纳税、产权办理及变更以及规划设计等建设项目资料的信息传递制度,实现对房地产的一体化管理。    (二)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前,应将以前的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所有人、房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间等)以软盘或纸质形式及时提交同级地税局和财政局,便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2005年12月起,于每月10日前向同级地税局和财政局提供上月房地产交易过户资料(内容同上)。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三)各级地税和财政部门可在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设立征收窗口,实现办证、税款征收一条龙服务,方便纳税人,搞好税收源泉控管。地税部门也可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必须坚持“先税后证”的原则,即凭据购房者出示的地税部门开具的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方能办理。四、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要对营业税政策调整后本地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测,对个人上市交易普通商品住宅税款的征收、免税情况,非普通商品住宅税款的征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将分析报告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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